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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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双辽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40000.00元。 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本判决于生效后立即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0.00元,减半收取15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7-14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