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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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大和物流有限公司 辽源市三和炭化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吉林省大和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人民币6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3月1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止,按双方约定的月利息2分计算)。 二、被告***、吉林省大和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650.00元,由被告***、吉林省大和物流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7-27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