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应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622民初760号 原告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地:应县新建西街7号。 法定代表人:魏碧海。 委托代理人:刘瑶,山西鑫海峰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程艳花,山西鑫海峰律师事务所。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7-22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