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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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郑州捍旭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郑州远见安全装备股份有限公司18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80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6月25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二、驳回郑州远见安全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规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36元,由郑州捍旭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21,000元(该款由郑州远见安全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预交,可在履行时由郑州捍旭混凝土有限公司一并支付),由郑州远见安全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8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