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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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都支公司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在本案道路交通事故中造成的损失754.2元。 二、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都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在本案道路交通事故中造成的损失1779.83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即25元,由被告***负担18元,由原告负担7元。 上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