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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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省湘大王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湖南省大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湖南省湘大王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湘乡市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利息自2020年1月22日起至2020年4月20日止按月利率6.525‰计算;逾期利息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6.525‰×(1+50%)计算】; 二、由被告湖南省大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就被告湖南省湘大王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湘乡市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湘乡市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1116元,减半收取计1555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558元,由被告湖南省湘大王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南省大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0000元,原告湘乡市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7-14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