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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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岐山长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五丈原支行                 陕西岐山长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岐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陕西岐山长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90万元,及截止2020年4月1日的利息82475.62元,合计982475.62元。2020年4月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和计算标准计息;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70元,减半收取计6835元,原告陕西岐山长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00元,被告***负担6235元,被告***、***、***、***对被告***负担的诉讼费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23 | 
| 发布日期 | 2020-08-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