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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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平凉市居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延安市彧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延安市彧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张某工程款226980元,平凉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226980元承担连带责任; 二、平凉市居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王某不承担本案支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66元,由张某负担862元,延安市彧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7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8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