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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波松瑞塑胶模具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宁波松瑞塑胶模具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昆山龙祥模架工业有限公司款项人民币129450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以98500元为本金,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从2018年2月2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以218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从2018年3月25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以415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从2018年6月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以182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从2018年6月20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以28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从2018年7月23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以29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从2018年8月28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以72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从2018年10月6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50元,减半收取9075元,保全费5000元,两款合计14075元,由宁波松瑞塑胶模具有限公司负担。昆山龙祥模架工业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4075元,本院予以退还;宁波松瑞塑胶模具有限公司应当负担的14075元缴纳至本院(户名:昆山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32250198***0684;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营业部)。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逾期不缴纳的,按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0-16
发布日期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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