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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西双版纳暻勐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景洪市长江标准橡胶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西双版纳暻勐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景洪市长江标准橡胶厂支付货款48709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06元,由被告西双版纳暻勐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本案诉讼费不另清退,由被告径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生效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6-30
发布日期 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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