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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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克石皇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牙克石市瑞邦合燃气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牙克石皇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牙克石市瑞邦合燃气有限公司工程款30万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自2015年11月25日起至工程款及利息给付完毕之日止工程款30万元的利息。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牙克石皇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23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牙克石皇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9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