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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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金宏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中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黄冈白潭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黄冈市七维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湖北中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黄冈市七维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下欠的工程款11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05元及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湖北中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6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