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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保险责任范围内向原告***赔偿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各种损失费用共计104500元,已经赔偿10000元费用,实际再赔偿94500元费用;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商业三者险保险责任范围内向原告***赔偿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各种损失费用共计50527.68元;

三、被告***向原告***赔偿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各种损失费用共计3994元;

四、被告***向原告***赔偿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各种损失费用共计19862元。

以上款项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保险公司赔款145027.68元中,向原告***的银行账户中打款141796.68元,向被告***的银行账户中打款3231(垫付12000元,品迭应赔偿的3994元、应承担的诉讼鉴定费4775元)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221元(予以缓交),南充鼎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费2600元,共计6821元,由被告***承担4775元(已经抵扣),被告***承担2046元。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费2900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11
发布日期 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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