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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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金凯莱商贸有限公司 甘肃林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核工业长沙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给付天水市金凯莱商贸有限公司钢材款579168元及利息损失650978元,共计123014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2019年4月1日之后的利息损失,以579168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核工业长沙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对以上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天水市金凯莱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86元,减半收取8043元,由天水市金凯莱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53元,由核工业长沙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共同负担78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