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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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宝石花医院有限公司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泉驿支公司 成都一盛微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泉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314075.78元; 二、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泉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第三人四川宝石花医院有限公司支付医疗费194814.05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34714.43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61元,由原告***、***负担1864元,由被告***负担27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