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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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邛崃市运输公司汽车修配厂 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支公司 成都瑞隆福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2828元; 二、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2000元; 三、被告成都瑞隆福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828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12.5元,被告成都瑞隆福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