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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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0124民初1255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1年11月1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如义务人不依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申请费340元,共计36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冯昌亮 二零二零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张卡利 |
裁判日期 | 2020-06-03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