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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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2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