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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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归还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款4145.47元,利息324.67元,违约金474.75元,合计4944.89元(暂计至2019年7月19日,此后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按《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丰收信用卡章程》及《丰收信用卡标准个人卡领用合约》规定的方法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日止,以月利率2%为限),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3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