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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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民终36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法定代理人:***,系***丈夫。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良勇,浙江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4民初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依法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指定审判员舒宁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4民初29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负担。***已预交案件受理费300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办理退费手续。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判员舒宁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骆芳华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