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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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 河北万合客运有限公司磁县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致残各项损失共计222248.6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被告河北万合客运有限公司磁县分公司已向原告***垫付的医疗费76312.3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64元,均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11-22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