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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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101142元给原告***。 二、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33146.77元给原告***。 三、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2700元给原告***。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以上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09元,由原告***负担1709元,被告***负担3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10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