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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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开县鸿量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封开县颐富房地产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封开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原告封开县鸿量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间的物业费2208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原告封开县鸿量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6月至2020年1月间的物业费1960元、水费152.5元,两项合计2112.5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24元,被告***负担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当在递交上诉状之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4-23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