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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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陆丰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50000元及利息(其中借款400000元的利息从2018年8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借款50000元的利息从2019年1月2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36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保全费3304.5(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9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