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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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科隆智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陆丰市忠建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陆丰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陆丰市忠建实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东科隆智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3691.2元及利息(利息以33691.2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和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东科隆智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02.01元(原告已预交),反诉费1092.9元(被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科隆智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80.87元,被告陆丰市忠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414.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9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