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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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向***支付货款53,78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53,788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在本判决指定履行期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572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9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