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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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郸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郸城县人民法院 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2020)豫1625执549号 李鸿飞: 你申请本院执行与王学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1款规定,通知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学振的财产状况。 如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王学振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本院又未能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特此通知。 审判员 :赵增瑞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朝阳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