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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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州敏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余东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州敏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货款30465.56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30465.5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30%的标准,自2017年1月11日起支付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1元、公告费560元,均由余东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08-16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