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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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42235.19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600元。 三、原告***在取得上述赔偿款后,返还被告***垫付医药费13842.4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22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