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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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3民初1319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3民初1319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西安神州数码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西安水之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赔偿装修及设备损失共计522880元。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2990元,由西安神州数码实业有限公司负担9196元,由西安水之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3794元。因西安水之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22990元,西安神州数码实业有限公司将应某某负担的一审案件受理费9196元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西安水之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二审案件受理费26114元,由西安水之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5564元,由西安神州数码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0550元。西安水之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0314元,西安神州数码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西安神州数码实业有限公司将应某某负担的10550元中的4750元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西安水之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王吉利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