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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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春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 上海春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南通金欣房地产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春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2017年2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3906元。 二、被告***从2019年8月26日开始以3906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原告上海春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滞纳金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9-25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