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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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中实纺织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江苏港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建湖天成特种纺织有限公司 盐城佳鹏纺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港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通中实纺织交易市场有限公司退还货款1070000元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370000元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0日止、1070000元2020年5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8.64%计算),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南通中实纺织交易市场有限公司退还货款4211477.6元; 二、被告江苏港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通中实纺织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支付已结算仓储费和资金占用费614449.87元; 三、被告江苏港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自行从原告南通中实纺织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仓库提回未销售货物328.407吨,并支付该部分货物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提货结束之日止的仓储费(按1元/吨/天计算); 四、被告江苏港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通中实纺织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给付保全申请费5000元; 五、驳回原告南通中实纺织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198元,减半收取计26599元,由原告中实公司负担46元,由被告港华公司负担265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