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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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赛德丽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大庆市龙华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本诉原告(反诉被告)大庆赛德丽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材料款9235元; 二、驳回本诉原告(反诉被告)大庆赛德丽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反诉被告大庆赛德丽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反诉原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务费200231.76元及利息29033.61共计229265.37元,2018年1月25日以后的利息以200231.7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8年1月2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四、驳回反诉原告(本诉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3988元,由本诉原告大庆赛德丽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承担13938元,本诉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承担50元,鉴定费19000元由本诉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638.96元,由反诉原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202.19元,反诉被告庆赛德丽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承担2436.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10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