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南通辉耀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南通科莱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河北西莱卡纤维素有限公司 南通振仲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晋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通振仲建材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河北西莱卡纤维素有限公司货款20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0万元为本金,自2020年4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履行之日止。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被告南通振仲建材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反诉费4888元,保全费3040元,保费1000元,合计13228元,由被告南通振仲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7-28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