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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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长沙精英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安然立体停车系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南安然立体停车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人民币2262000元(履约保证金和服务费已扣除); 二、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对涉案租赁物(含停车场设备1套、电梯1台、消防水泵及配套1台、供水供电系统1套、车台板及配套设施100个、商用空调8台、商用空调线控器10个)的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上述第一项债务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长沙精英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湖南安然立体停车系统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向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15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承担8100元,被告湖南安然立体停车系统有限公司、长沙精英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110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15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