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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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心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心支公司代为垫付的保险金2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心支公司代为垫付的保险金12970元; 三、驳回原告原告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元,保全费394元,共计568元,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405元,由***、***负担1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5-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