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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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龙分公司 长沙市岳麓区擎天柱建安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龙分公司、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长沙市岳麓区擎天柱建安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支付租赁费人民币73134.64元、装卸费及运费人民币30279.7元,共计人民币103414.34元; 二、被告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龙分公司、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长沙市岳麓区擎天柱建安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返还扣件33套、16#工字钢166.5米,并以实际未返还器材数量为基数,按双方《周转材料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自2019年9月12日至返还之日止的租金; 三、驳回原告长沙市岳麓区擎天柱建安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764元,减半收取3882元,由被告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龙分公司、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31.72元,由原告长沙市岳麓区擎天柱建安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负担2950.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状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华融湘江银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交纳;汇款或转账,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收款单位: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1×××81。逾期未交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
| 裁判日期 | 2020-6-30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