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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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鑫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智善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03民初4993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青岛鑫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海青,执行董事。 被告:青岛智善置业有限公司,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青岛鑫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智善置业有限公司、青岛智善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原告***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关于原告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按撤诉处理的规定,应按原告撤诉处理。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孔繁军 二零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孙闻林 |
| 裁判日期 | 2019-05-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