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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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燃气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江苏筑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南京临江御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京临江御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将南京市鼓楼区阅江楼恒景滨江城13幢1604室(***名下)、1504室(***名下)、1404室(***名下)、1304室(***名下)、1204室(***、***名下)、1104室(***、***)、1004室(***、***名下)、904室(***、***名下)、804室(***名下)、704室(***名下)、604室(***、***名下)、504室(***名下)、404室(***名下)、304室(***名下)中央空调室外机,按照国家规定的安装标准,分别移至各自房屋次卧窗下外机平台。移机过程中,各业主应相互协助。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南京临江御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7-16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