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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铝青岛轻金属有限公司
青岛大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铝青岛轻金属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青岛鑫隆广惠予物流有限公司、***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937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户名:***;账号:62×××00,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青岛朝阳山路支行)。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173元,减半收取1086.50元,由原告负担14.50元,由被告中铝青岛轻金属有限公司负担1072元。因原告已预交诉讼费2173元,被告中铝青岛轻金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1072元(户名:***;账号:62×××00,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青岛朝阳山路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30
发布日期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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