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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建省宏发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福建省宏发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南京中电熊猫置业有限公司维修工程款252205.81元; 二、驳回原告南京中电熊猫置业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三、反诉被告南京中电熊猫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反诉原告福建省宏发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福建省宏发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工程款371388.72元; 四、驳回反诉原告福建省宏发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福建省宏发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三项进行冲抵后,应由南京中电熊猫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福建省宏发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福建省宏发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119182.91元; 如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7138元,由原告南京中电熊猫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055元,被告福建省宏发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福建省宏发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担508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982元,由反诉原告福建省宏发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福建省宏发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担547元,反诉被告南京中电熊猫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4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7-20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