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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2000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北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1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7-23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