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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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路威酩轩香水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 西安铂新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孙辰璐57520.05元;(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36982.85元、护理费9000元、交通费400元、拐杖137.20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 二、被告华安保险天门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孙辰璐赔偿款按照48269.91元的90%即43442.92元(其中未扣除***垫付款项);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孙辰璐48269.91元的10%即4826.99元(未扣除***以给付5000元);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5385.58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2762.50元(含案件受理费2645元减半收取1322.50元、鉴定费144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2486.25元、***负担276.25元。(此款原告已垫付,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8-22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