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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北京回龙观星美国际影城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深圳星美圣典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欠原告浙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47,343,780.31元以及自2019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47,343,780.31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并扣减原告浙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2020年3月30日收到的执行款941,612.4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被告北京回龙观星美国际影城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深圳星美圣典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二、被告成都润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就深圳星美圣典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欠原告浙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借款47,343,780.31元以及自2019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47,343,780.31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并扣除原告浙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2020年3月30日收到的执行款941,612.40元)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向原告浙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被告成都润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深圳星美圣典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6,35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331,357元,由被告***、北京回龙观星美国际影城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承担300,000元,由原告浙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15,678.50元,由被告成都润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15,678.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1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