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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连海事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大连鞍钢国贸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赔偿货物损失118691.29元; 二、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鞍钢货代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74元(平安大连分公司已预交),由鞍钢货代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28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