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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重庆金辉锦江房地产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2018年1月至2018年7月期间所欠的物业服务费675.71元、公摊电费59.40元、公摊水费0.91元,合计736.02元;并从欠费次日(当月16日)起,以当时欠费金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支付违约金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北京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承担(该款原告已缴纳,被告在支付上诉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本院不作清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20-2-28
发布日期 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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