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江河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中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中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蚌埠洛石化工贸有限公司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蚌埠市平利安石化有限公司 蚌埠市万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蚌埠特优佳矿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蚌埠市蚌山区中小企业互助发展促进会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蚌埠洛石化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中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0389442.3元和违约金(其中54697.22元的违约金自2016年3月31日起算、175182.34元的违约金自2016年6月30日起算、5078345.98元的违约金自2016年8月24日起算、5081216.76的违约金自2016年8月26日起算,均按月息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蚌埠特优佳矿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蚌埠市平利安石化有限公司、安徽江河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和利安新能源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蚌埠特优佳矿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蚌埠市平利安石化有限公司、安徽江河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和利安新能源工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蚌埠洛石化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安徽中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283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90元,合计115673元,由十九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0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