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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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凯荣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恒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安徽省淮上明珠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恒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安徽省淮上明珠商贸有限公司以凤台金汇广场地下步行街商铺按低于现行市场价格(每平方米下浮500元)抵扣原告钢材款4315000及损失1877025元,合计6192025元,用于被告黄山市凯荣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支付所欠明珠公司钢材款; 二、驳回原告安徽省淮上明珠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879元,由第三人安徽恒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