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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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东方家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盛源集团百货有限公司 北京菲尼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桐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菲尼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东方家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20037.78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7年10月9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止的利息; 二、被告安徽盛源集团百货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被告北京菲尼有限公司应付工程款中的763137.78元及利息向原告安徽省东方家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000元,由原告安徽省东方家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800元,被告北京菲尼有限公司负担3569元,由被告安徽盛源集团百货有限公司负担76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