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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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好来屋量贩家居百货有限公司 金太阳粮油股份有限公司 恒大粮油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市好来屋量贩家居百货有限公司双流店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金太阳粮油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2,83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金太阳粮油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7-8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






